市交通执法总队,各郊区交通局,各运输管理分局:
为贯彻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8〕28号)的精神,加强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,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,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709号)、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》(2019年第20号令)和《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》(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09年第5号)等的有关规定,我委决定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自2019年9月1日起实行备案制管理。现将《北京市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暂行办法》下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北京市交通委员会
2019年8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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